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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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
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
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篇2: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年第1期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谢卫东《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19日第9版
篇3: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
论文提要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篇4: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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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数据加密技术与安全电子交易浅析
数据加密技术与安全电子交易浅析
【摘要】本文概要介绍了数据加密的一些经典的方法,并且以此为基础讨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和SET协议。【关键词】密钥,数据加密技术,DES,RSA,电子商务,SET一、引言
随着当今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讨论了数据加密的两种分类,并选取两种典型的方法加以讲述。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电子商务的一些安全技术和SET协议。
二、数据加密
设计一种密度强的密码算法有两种方法,一是研究用于密码分析的所有可能性解法,然后设计一套规则以挫败这些解法中的任何一种算法,于是便能构造一种能够抗拒这些解法的算法,二是构造这样的一些算法,使得要破解它就必须解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被认为是不可解的。本文将要介绍的DES算法属于第一种,而RSA则属于第二种。
加密技术按照密钥的公开与否可以分为两种体系,第一是对称密钥体系,这里加密密钥匙和解密密钥是相同的。为了安全性,密钥要定期的改变。对称算法速度快,所以在处理大量数据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其关键是保证密钥的安全。典型的算法有DES及其各种变形(如Triple DES),IDEA,RC4、RC5以及古典密码(如代换密码和转轮密码)等。在众多的对称密码中影响最大的是DES密码。第二是公开密钥体系,分别存在一个公钥和私钥,公钥公开,私钥保密。公钥和私钥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用公钥加密的数据只有用私钥才能解开,其效率低于对称密钥体系,典型的算法有RSA、背包密码,Elliptic Curve、ElGamal算法等等。最有影响的公钥加密算法是RSA,足够位数的RSA能够抵抗到目前为止已知的所有密码攻击。下面选取两体系中各最具有代表性最有影响的算法DES和RSA进行讨论。
1.RSA算法
RSA算取自于它的创始人的名字:Rivest,Shamir,Adelman,该算法于1978年最早提出,至今仍没有发现严重的安全漏洞。RSA基于数学难题,即具有大素数因子的合数分解,以最新的计算方法也还是计算上不可行的。数论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是难解的。
RSA使用两个密钥,一个是公钥(public key,以下用PK表示),一个是私钥(private key,以下用SK表示) 加密时把明文分成块,块的大小可变,但不超过密钥的长度。RSA把明文块转化为与密钥长度相同的密文。其算法如下:
首先选择两个秘密的相异质数p,q,计算n=pq,取r是与(p-1)(q-1)互质的数,这里r便是SK。接着找一数m,使得rm==1mod(p-1)(q-1),根据欧几里得算法(a=bn+c,则a与b的gcd就等于b与c的gcd),这样的m一定可以找到。这里m和n便是公钥PK。在编码时,假设资料为A,将其分成等长数据N块, 每块为a 对于p,q的选择,一般来说是足够大的素数, 对于大,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因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破解能力正在逐步增强(根据摩尔定理计算能力18个月就翻一番)。一般来说,安全等级高的,则密钥选取大的,安全等级低些,则选取相对小些的'数。RSA的安全性依赖于大数分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等同于大数分解一直未得到理论上的证明,并没有证明要破解RSA就一定得进行大数分解。 2.DES DES采用传统的换位和置换的方法进行加密,在56比特密钥的控制下,将64比特明文块变换为64比特密文块,加密过程包括16轮的加密迭代,每轮都采用一种乘积密码方式(代替和移位)。首先是处理原密钥,产生16个48位子密钥K(i),i=1,2…16,接着处理64位数据块,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其中置换和g 函数的选择都按特定的规则进行,g函数操作是先将R(I)扩充成48位后与K(I+1)异或运算,接着将所得的48位数分成8个6位数,记为B[I],I=1,2…8,选取8个S密箱,将B[I]的第一位和第六位串联成一个数记位m,取出B[I]的第二至五位串联成一个四位数记位n,用S密箱中的第n行第m列的数替换B[I],替换完全部的B[I]后,将B[1]至B[8]串联成一个32位数,再经过换位,至此g函数操作全部结束。将所得结果与L[I]异或后,得到R[I+1]。进行下一轮的加密,直到用完K(16),再经过逆初始置换,全部加密过程结束。而脱密时只需要将密钥顺序倒过来,即第一轮用K(16),第二轮用K(15),以次类推。 于是DES加密算法又可以简单地用下式表示: Ek(m) = N(IP)*T16*T15……T1*IP(m) 其中IP为初始置换,N( X)是X的逆,Ti,i = 1,2,…16是一系列的变换。Ek(m)表示明文m在密钥k的作用下产生的密文 解密算法: N(Ek) = N(IP)*T1*T2……T16*IP[Ek(m)] 在应用时一般是将DES和RSA综合起来使用。DES加密效率高,但是要解决密钥的存储问题,因为只要传输就难以保证密钥不被泄露。这时可以采用如下策略:假如A要向B发送密文(DES)和密钥SK,可以用B公布的公开密钥对Sk进行RSA加密,将其结果和密文一起发送给B,B接受数据首先用自己的私钥对SK进行解密,得到A的密钥SK。再用SK解密密文。这样就解决了密钥的传输问题。因为没有人知道B的私钥,也就没有办法获得SK。 三、安全电子交易 电子商务的关键是要保证商业活动的安全性,象传统方法一样安全可靠。而数据加密技术则构成了电子商务安全的基础,可以说,没有数据加密技术,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安全。电子商务主要有下面一些安全控制要求:第一,确定贸易伙伴身份的真实性;第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如怎样保证用户的信用卡号不被窃取,如何保证货源定单等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悉;第三,保证电子定单等信息的真实性(未被冒充)以及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第四,保证电子定单等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交易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出尔反尔;第五,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能得到合理的仲裁和解决。 由VISA和MASTCARD所开发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便能满足以上的要求,它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卡支付安全协议,获得了诸如microsoft,IBM等许多大公司的支持。 1.SET协议中交易的参与方 SET支付系统的参与放主要方有: SET支付系统还涉及到认证机构(CA),但是它不参与SET的支付流程,它给各参与方颁发证书,各参与方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证书,来确定对方是否准确而不是冒充的。要建立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首先必须有一个健全可信的CA。 2.SET所采用的安全措施 SET采用的安全措施,几乎全部以数据加密技术为基础,可以说没有加密技术,就没有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把对称密钥体制和公开密钥体制完美的结合了起来,充分利用了DES效率高速度快,RSA安全性高,密钥管理简便的优点。下面以数据加密技术为基础,讨论SET所采用的安全措施。 1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采用RSA算法,数据发送方采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数据,接受方用发送方的公钥解密,由于私钥和公钥之间的严格对应性,使用其中一个只能用另一个来解,保证了发送方不能抵赖发送过数据,完全模拟了现在生活中的签名。 2数字信封 发送方将消息用DES加密,并将DES对称密钥用接受方的公钥加密,称为消息的“数字信封”,将数字信封与DES加密后的消息一起发给接受方。接受者收到消息后,先用其密钥打开数字信封,得到发送方的DES对称密钥,再用此对称密钥去解开数据。只有用接受方的RSA密钥才能够打开此数字信封,确保了接受者的身份。 3双重签名 数字签名在SET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应用就是双重签名。在交易中持卡人发往银行的支付指令是通过商家转发的,为了避免在交易的过程中商家窃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以及避免银行跟踪持卡人的行为,侵犯消费者隐私,但同时又不能影响商家和银行对持卡人所发信息的合理的验证,只有当商家同意持卡人的购买请求后,才会让银行给商家负费,SET协议采用双重签名来解决这一问题。 假设持卡人C(customer)从商家M(mechant)购买商品,他不希望商家看到他的信用卡信息,也不希望银行B(bank)看到他有关商品的信息,于是他采用双重签名,流程如图并说明如下: 首先C产生发往M的订购信息OI和发往B的支付指令PI,并分别产生OI,PI的摘要H(OI),H(PI)。其中摘要由一个单向HASH函数作用于消息产生,它是一个唯一对应此消息的值,其它任何消息用HASH函数作用都不能产生此值,因此用消息摘要可以检查消息在中途是否被篡改。连接H(OI)和H(PI)得到OP,再生成OP的摘要H(OP),用C的RSA私钥签名H(OP),得sign[H(OP)],称为双重签名。C将消息{OI,H(PI),sign[H(OP)]}发给M,将{PI,H(OI),sign[H(OP)]}发给B。在验证双重签名时,接受者分别创建消息摘要,M生成H(OI),B生成H(PI),再分别将H(OI)/H(PI)与另一接受到的摘要H(PI)/H(OI)连接,生成OP及其摘要H(OP)’,接受者M/B用C的RSA公钥解开sign[H(OP)],得到H(OP),比较H(OP)’与H(OP)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表示数据完整且未被篡改,如果不同,则丢弃数据。 3.SET交易流程 持卡人发出购物请求,它包含了真正的交易行为。购物请求是协议中最复杂的信息,它包括两个部分:发网商家的定单指令OI和通过商家转发往网关的支付指令PI,通过双重签名将PI和OI结合起来(双重签名见上文说明),生成 sign[H(OP)]。持卡人生成对称密钥,对支付指令PI加密,再用网关的公钥对此对称密钥和持卡人帐号加密,形成数字信封。最后将持卡人证书,OI,PI密文,数字信封,sign[H(OP)],PI和OI各自的消息摘要等发给商家,其中有消息是通过商家转发给支付网关的。 商家接受持卡人的购物请求,认证持卡人的证书。接着验证双重签名,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如数据完整,则处理定单信息,产生支付请求。 将支付请求用HASH算法生成摘要,并签名,网关收到后用商家公钥解密,并确认支付请求是此商家所发在且在途中未被篡改。生成对称密钥对支付请求加密,并用网关公钥加密形成数字信封。最后将商家证书,支付请求密文,商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和持卡人通过商家转发的:sign[H(OP)],OI摘要,PI密文,持卡人数字信封,持卡人证书等发往支付网关。 商家认证网关的证书,用私钥打开数字信封,得到网关对称密钥,用此密钥解开支付应答,产生摘要。用网关公钥解开其数字签名,得到支付原始支付应答摘要,并与新产生的摘要比较,如果相同,则数据完整,如果不同则丢弃。 商家产生购物应答,对购物应答生成摘要,并签名,将商家证书,购物应答,数字签名一起发往持卡人。如果交易成功,则发货。 持卡人接受购物应答,验证商家证书。对购去应答产生摘要,用商家公钥解开数字签名,得到原始摘要,将之与新产生的摘要比较,相同则表示数据完整,不同则丢弃。至此,交易流程结束。 以上简要地讨论了SET协议的主要的交易流程及其中的数据流向的问题。若要深刻的了解出错处理以及各种消息的格式,可以参照参考数目[3]。 四.结束语 本文了讨论了数据加密技术,介绍了当今使用最为广泛的DES和RSA算法。DES效率高,但是密钥保存难,RSA安全性高,但是效率低,在实际应用中经常把两者结合起来使用。保证安全性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SET协议充分地予以考虑,并在交易流程中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它使用的主要技术有,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双重签名等,而这些无不以数据加密技术为基础。 参考资料 :
篇6: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探讨的论文
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探讨的论文
一、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与市场自行监管模式、第三方支付公司监管模式相比,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无论是在业务服务的安全性还是专业性上,都具有显著优势。可是,就目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1)缺乏交易金运行情况监控
资金监管银行无法掌握交易市场各个交易商的交易金具体运行情况,只是交易市场发出的清算划拨指令,对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总额进行监督,这种情况为客户的保证金被非法挪用埋下了隐患。投资者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后,交易市场对该账户具有支配权,投资者在交易市场提供的平台上只能看在自己的虚拟账户中看到保证金的提交,并不能直接检测到交易市场是否有非法使用保证金。同时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虚增账户、虚拟资金来操纵市场行情,从而获取非法收益,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端情况下甚至也会给交易市场带来破产风险。
(2)T+N核账模式沉淀资金问题
银行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一般采取实时对账和日终T+N对账两种核账机制。日终T+N对账机制按照日间市场管交易、银行管资金,日终(T日)双方清算对账的对账模式。在当天交易结束后,银行与市场清算对账,进行总分账户平衡检查等手段核计各附属账户余额,以做到交易与资金相符,并根据市场日终报文调整会员浮动盈亏附属账户。该模式为事后监管模式,交易日结束后银行根据市场台账调整会员资金账户余额,并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规定,在交易结束的N天后,会员可对交易资金进行出金操作。于是交易金在出金前的N天内成为沉淀资金并产生一定的利息,利息的归属问题就目前制度而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服务资金管理的发展需要一个更为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对平台和平台的商家的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保证交易风险成本。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服务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改进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服务银行资金管理账户体系
银行可以电子交易市场名义为其开立交易实体结算账户,存放市场自有资金以及交易商提交的`保证金。同时,针对交易服务的特点,银行还应该设计满足资金初始化、市场调账、计息收费等功能的其他附属账户,可以建立银行资金管理模式账户体系。电子交易市场对上述账户具有唯一操作权。银行可以为交易商开设不少于一个的附属账户,并将该附属账户同用户在本行或他行设立的一般类型实体结算账户进行绑定。实体结算账户为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可绑定多个交易商附属账户,附属账户的业务权限应至少包括:订单明细查询、附属账户信息查询,以及出金、转账、(网关)支付等。交易商对上述账户具有唯一操作权。
(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首先,银行审核交易商提供的开户申请和资料后,为其开设相应的交易账户。然后,交易商或市场可以将资金从任意银行的实体结算账户自动实时转入己方附属账户,通过汇款摘要栏填写附属账号等功能实现自动入账。支持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的入金,便捷迅速地完成资金划拨。入金完成后,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订单成交后交易进入支付流程。支付流程分为:买方账户冻结、解冻支付;卖方账户支付冻结、解冻以及直接支付。订单未成交,市场释放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将交易商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其交易资金账户。交易商或市场可以将资金从己方附属账户自动实时转出至任意、银行的实体结算账户,应提供出入金绑定设置功能,锁定交易商出金路径,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以有效规避资金风险。最后是市场调账,交易市场将主体账户在电子交易开通前的存量资金分配至各附属账户中。当市场发生一笔不明来账时,资金首先进入交易市场公共调账附属账户。待明确款项来源与去向后,市场将不明来账调至相应的交易商交易资金附属账户,确保交易商资金准确入账。“调账入款”发生错调时,市场可以将调错款项按原路径调回。当市场交易商违规未能履约,交易市场可以发起强制转账,强制将买方资金转账、解冻、或解冻支付以协助交易完成。强制转账可以由市场操作、银行审核,也可以由银行直接操作完成。
三、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的建议
(1)加大对交易金流向控制,增加交易透明度
现阶段,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主要作用是确保交易资金准确快速的清算划转,而缺乏对于资金流向方面的监控,这就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交易商可以利用这一监管空白,在市场开展虚拟交易,便达到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交易秩序,更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作为资金的监管方,不仅需要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如结合交易商的信用资料,系统分析出金入金请求的发起是否为合理。同时,监管银行还应将交易金的流动方向及时反馈给交易商和市场,实现多方共同监督,真正做到交易的公开透明,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氛围。
(2)完善资金管理预警机制
所谓预警机制,是指预先发布警告的制度,通过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在资金管理中,针对交易商和市场的资金操作行为,资金监管银行应当通过对过往交易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在系统中设定一系列的交易限制。一旦资金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试图打破系统限制,系统就会发出提示拒绝交易,并于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值班工作人员。待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后,再次决定是否批准交易。如,系统限制交易商的单日出金次数,以及单次出金额度,一旦交易商超出,系统就会拒绝操作,只有工作人员审批操作合理后才可继续出金。这有一定程度上可以快速检测到账户的异常行为,预防因账号被盗等问题造成的损失。
(3)加速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相较于发展较为成熟的B2C/C2C资金监管,由银行作为主体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还处于快速成长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规范方面都存在大片的空白。因而,国家应完善现行电子交易资金管理政策,补充适用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监管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加快出台新的关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监管业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要预测未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监管创新的发展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先行立法保护,且还要考虑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兼容性。
(4)进一步完善银行资金管理系统,为在线融资、买方融资提供服务
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系统,通过整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社会资源,加速自身金融产品创新挖掘新的商机,实现为企业从线下融资向线上融资、从仓单质押融资向买方融资的发展。
篇7: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重铸论文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重铸论文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数据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航天科技还是日常工作,电子数据的身影随处可见。电子数据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后者如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狭义的电子数据指的则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除计算机程序外的一切信息资料,即那些由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及用户采集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非本系统本身运行所不可缺少的信息。[1]
电子数据证据可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所谓电子形式依照印度《信息技术法》第2条第1款第18项的规定,可将其概括为“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数字之魅
1、电子数据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具有以下的特点:
(1)数字性。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其证明机制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只不过其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作为电子数据的信息是多以电讯号代码(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形式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介质之中(如RAM、磁盘、光盘等),必须采用特定的输出形式。
(2)安全性与脆弱性 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数字化的特点,其生成储存传输的信息容易被篡改,从表面上看难以区分其复印件和原件,真实件和伪造件。因而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的特点。同时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破坏和修改,电子证据能够准确地存储和反映案件的有关情况而且如果传统的证据如果被损毁,则很难被复原,而计算机硬盘上的每一次擦写记录都可以轻松被捕捉到。最新的计算机研究结果表明,电子证据任何被删除、复制修改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认定。从此意义角度上讲,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具有安全性和稳定性。
(3)共享性 电子数据证据由于以电讯号代码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介质中,比较容易被查看、复制和输出,其电子数据资源可以被广泛的共享。无论是司法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单机和网络共享其电子数据资源。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以通过因特网查看浩如云烟的资源,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效率。
2、电子数字证据的分类:
(1) 模拟电子证据与数字电子证据 [2]
模拟数字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些特征的具体数值或量来记载电子信息中内容如固定电话记录的各种通话记录,其数据记录一般具有连续
[1] [2] [3] [4] [5]
篇8:《电工电子》课堂教学中的一些体会论文
《电工电子》课堂教学中的一些体会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高职毕业生受过良好的职业技能训练,还希望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有所创新。本文从心理,方法,态度三个方面介绍了如何在《电工电子》的课堂教学中对学生开展创新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高职;电工电子;课堂教学;素质教育;创新能力
《电工电子》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电工基础性课程,具有文化性、应用性、发展性等特点。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的主要途径。下面就如何在《电工电子》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从心理、方法、态度三个方面谈谈我的几点想法。
一、千教万教,教人求真。
1、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夸美纽斯认为,激发学习兴趣是创造一种欢乐和光明的教学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兴趣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能源,也是事业成功的秘诀之一。
《电工电子》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科目,当学生一开始接触时会很自然产生兴趣,教师应该引导这种兴趣,努力在今后的教学中运用各种教法让学生保持、发展这种兴趣。如我们在教授电子电器专业内容时利用学生对家中各种家用电器如何工作的这种求知欲,多提供一些电器的基本检测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让学生在动手过程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2、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自信心是创新能力的心理依据。纵观古今,凡是在事业上有所建树的人,无一不是充满自信的人。相反,经常怀疑自己的人是很难成功的,也很难提出有创意的观点。
在高职的学生中,有很多学生由于其在中学的学习成绩较差,得到老师的鼓励和表扬也就少,渐渐地就产生了自卑感,把学习当作负担,不求上进,甘居人后。还有的学生抱着混文凭的思想,整天无所事事,这样容易招致老师的训斥、处分,更容易伤害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与老师产生了对立情绪,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就必须保持和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尽力给于学生正面的积极的鼓励。创造性思维、创造力是坚实的基础知识的升华、飞跃。教学实践也证明,凡具备了与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相应知识信息的学生,对于解决问题就充满了信心和把握,学习情绪、思维活跃。我在教授新的内容之前,先了解学生前面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通过检查复习这一环节,发现学生缺少什么基础知识,先给补上,使知识的链条不脱节,这样在学习新知识时学生就有自信,才有效果,创造性思维才能得到发展。
二、教学合一,做为中心。
1、要培养学生学会独立阅读专业书籍。
好的教师不仅是教课本知识,还应该教学生学习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电工电子理论的概念、原理、公式和结论文字精练,但表达在书本中的长篇的叙述里显得纷乱复杂,让学生很难掌握条理。我认为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把头序纷繁的教材内容归纳为简明扼要的“纲要”,更便于学生透彻理解,牢固掌握。而且学生在总结“纲要”的过程中也学会了读书的方法。创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不同信息的重新整合。而未来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搜集、整理、分析、归纳信息的能力也就是培养了学生的一个重要的“做”的要素。
2、要培养学生有独立发现问题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经常会尝试让学生依据我的要求和教材所提供的材料,自己去发现问题,并且尝试分析和解决问题。首先,向学生提出需要探究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讲解,指出思考方向;然后,指导其阅读教材,进行实验,展开讨论最后小结。通过以上种种活动,学生逐步学会了发现问题,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做的主旨是培养学生的好奇心,因好奇而发问,往往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开始。好奇心强的人探索未知世界的'内在驱动力会更大,也往往更容易获得创造发明的机遇。
3、要让学生学会知识的迁移。
我从走上工作岗位后,慢慢发现有许多问题在课本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我把这个观念在课堂中灌输给学生,让他们明白,学会“迁移”知识的本领对今后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在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教授一些分析和维修电器的方法,通过对十几种典型电路的熟悉,领会其电路本质就可以做到举一反三。例如《基本放大电路》中“放大电路的动态分析”是较为复杂的且难以理解的内容,但只要抓住了其作用、本质,了解以上电路是已学过的“受控电源”的变形,通过知识的“迁移”,促进了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迁移”知识实际上是创新能力中综合思维能力的一种表现。通过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的能力,学会通过已有知识、技能去学会和吸收一切新知识、新技能为我所用。
三、师生平等,增进交流。
1、师生平等。
虽然某些高职学生自控力较差,但思维比较敏捷,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而这些都是创新能力的元素之一。在教学中要始终坚持师生间的平等相处,即身份平等,地位平等,话语权相等,做到使学生不仅是“教育的主体”,更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要允许学生提出一些有背于课本或教师观念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教师一定要耐心地给他们解释答复,不能因教学进度,课堂纪律或碍于情面而一概地冷淡压制他们的提问与行为。
2、相互信任。
部分学生进校成绩较差,这并不表示学生个体在智力上存在多大的差异,只能表明他们自身潜力没有被很好的发挥出来。本着这一思想,我在教授《电工电子》课程中对于学生一些异乎寻常的观念和设计方法以赏识的态度看待,珍惜他们思维中合理因素,对学生提出的某些“怪”想法延迟评价,让他们在以后的实践中验证其可行性。哪怕学生的想法只是错误的“瞎想”,教师也要倍加爱护,因为“想”的过程比“结果”要珍贵多。
通过自己的教学实践,我认为我们教师要在教学中以信任和积极期待的教学态度成为学生创造潜能的欣赏者、激发者和培养者。让学生从“让我做”变为“我要做”,使学生由被动转向主动的学习,使学生创造力发展具有极大的潜在可能性,把从想象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程度。
参考文献:
[1]陶行知。陶行知全集。四川教育出版社,。
[2]杨善德,王实伦,章惠中。素质教育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
[3]钟启泉。现代教学论发展。教育科学出版社,1995。
[4]金圣才。教育心理学。中国石化出版社, 。
[5]贺斌。零距离施教——名师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艺术。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篇9: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论文
[摘要]基于传统支付方式的局限性,介绍电子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作用。分类研究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从每种支付方式的存在形式,特点,工作原理等方面出发,分析它们的优缺点,总结各种支付方式的功能用途等。
[关键词]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 电子支票 智能卡 电子钱包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也加快其发展进程,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显然,传统的支付方式由于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子交易在线操作的要求,于是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它克服了传统支付方式过程复杂,耗时,携带现金不方便等局限性,因具有便利性,高效性,安全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中显现出重要作用。
目前已经广泛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分为以下几类: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方式;电子钱包。
一、电子货币支付方式
电子货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以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与传统货币相比,具有简便,安全,迅速,可靠,小额支付等特征。电子货币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电子现金(e—cash)。
电子现金是由Digicash公司开发的,通过它们提供的e—cash客户软件“电脑钱包(cyberwallet)”(商家和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开通账户获得),消费者可以从银行提取e—cash,然后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存贮e—cash。当需要购物并进行货币支付的时候,货币银行验证货币的有效性并把真实的货币与e—cash交换,商家接收消费者支付的e—cash,完成货币支付过程。消费者也可以把存贮在自己计算机上剩余的e—cash重新放回银行的电子现金库里。
由于电子现金没有传统货币面额的限制,所以非常适合小额支付,例如一条网上新闻的收看,一支MP3音乐的下载,等等。小额支付如今已经变得十分流行,被更多人认可和接收。
二、电子支票支付方式
电子支票简单的说就是携带数字签名的数据报文。它通过使用数字签名确认支付者和收款者身份、支付银行和账户。电子支票与传统支票的功能几乎相同。利用它可以使支票支付的业务以及处理过程实现电子化和自动化。因为数字签名具有很高的安全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支票比传统支票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从电子支票的.定义和功能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方便,高效,受众面广,易于流通,适用性强,安全性高,业务自动化,省时省钱等。
支付者所填电子支票的结构和填写方式都类似于传统支票,除了必须的收款者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等信息外,电子支票还隐含了安全加密信息。当支付过程开始时,支付者把电子支票通过电子信箱发送给收款者,收款者取出电子支票并用数字签名签署收到的证实信息,再通过邮箱将电子支票发送到银行;另一面,支付者把电子付款通知单发到银行,银行通过确认收款者的身份信息,再把款项转入收款者账户。
三、银行卡支付方式
顾名思义,银行卡支付方式是依托银行卡来完成支付过程。主要分为:结算卡,智能卡。
结算卡中比较常见的有信用卡、借记卡、和签账卡等。
信用卡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等,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等内容的具有消费信用的卡片。现在常用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即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主流工具,它的工作流程和特点这里不再赘述。
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它除了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外,还具有基金和股票买卖等理财功能。借记卡提供了大量增值服务,方便人们的生活。
准确的讲,签账卡并不算是一种银行卡,但是它在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结算功能又类似于银行卡,其消费额度,发卡标准等都高于信用卡,且不循环信用,每月消费金额必须及时全数偿还。
智能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卡类支付方式。它是一张嵌入微处理芯片的塑料卡,用来储存,管理用户个人信息,如私有密钥、账户信息、信用卡密码等。
智能卡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万事达国际公司的Mondex卡。使用Mondex卡的商家必须安装专用刷卡器。它的工作流程是这样:持卡人将Mondex卡插入刷卡器,当商家和持卡人的身份得到验证后,商家请求结算,在持卡人的Mondex卡上验证商家的数字签名,而商家也同样验证持卡人的数字签名,当双方签名得到确认后,则从持卡人的Mondex卡上减去商品金额,同时相同金额就转到商家账号上。
智能卡的优势比较明显,首先,信息存储量比一般磁卡大100倍左右;它比信用卡更具保密性,智能卡上的信息是加密的,只有合法用户才能使用;且便于携带。但是智能卡必须有专用刷卡设备的支持,阻碍了它的发展。
四、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Electronic Wallet)作为电子支付工具其实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它的功能和传统钱包相似,可存放电子现金、电子信用卡、用户身份证书以及其他信息,而且可以进行电子安全证书的管理,完成安全的电子交易,并进行交易记录的保存。
利用电子钱包购物必须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用户通常在银行是有账户的,且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钱包软件,一般是免费提供的。在该软件中有电子钱包管理器,用来对用户的口令及其他数据进行管理;还有电子交易记录器,用来存贮和查询用户交易记录。当需要进行交易时,选择所需的交易方式,就可以顺利完成支付过程。目前已经有VISA Cash、Mondex、MasterCard cash、Clip和Proton等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eWallet以及Microsoft Wallet等应用性强的电子钱包软件。
从电子钱包的功能和使用来看,电子钱包具有安全性高,适用性广,记忆力强,管理高效,省时和支持小额支付等优点。但电子钱包仍属于一种具有特殊使用范围的支付工具,并没有通用标准,限制其广泛使用和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手机业务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相当于个人电子钱包被人们关注和使用,通过它可以进行一些小额付费业务如话费、网费和月杂费的付费,证券信息等。可以说,随着无线网络的发展,将来会有更多方式的业务会通过手机支付来完成。
参考文献:
[1]杜江: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方式分类研究,商业研究,,(07):207~208
[2]李振汕:浅谈电子支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5):116
篇10: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分析的论文
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分析的论文
[摘要]合同订立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随着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作为其基础和核心的电子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我们必须对其订立有关的法律问题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从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以了解和认识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在外贸实践中正确有效地应用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关键词]电子合同;合同订立;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1、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签订
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与普通合同比较,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因此,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电子公证人”,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电脑网络将深入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前景广阔,电子合同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世界各国应加快制定有关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避免电子商务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维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1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1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胡康生,王胜明,孙礼海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M]1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篇11:传统戏曲中电子媒介发展思路论文
传统戏曲中电子媒介发展思路论文
一、新媒介环境下传统戏曲的发展现状
中国戏曲文化传统之深厚,品种之丰富,在世界戏剧文化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普及,让艺术种类、娱乐方式等各方面的角角落落都出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但是传统戏曲的演出市场不容乐观,许多剧种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传统戏曲统领文化娱乐的主导地位,已经不复存在。虽然上至戏曲主管部门,下至各个戏曲团体及从业者,为戏曲的振兴和发展都倾尽心力,但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戏曲文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危机。
1.传统戏曲的存在危机
一是观众断层的危机。传统戏曲观众断层的原因,从根本上可归纳为:传统戏曲的程式表现形式与现代生活的脱节,以致于大部分国人无法热衷。当下观众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增大,传统的审美标准随之发生变化,心理上要求更为直接和刺激,相对应来说,传统戏曲的表现形式与现代观众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了。二是戏曲人才的严重流失。人才流失的现象在戏曲界内其实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现实的物质诱惑,戏曲工作者也努力将精神财富转化为物质财富。一些人远赴国外,一些人下海经商,也有转行做其他工作的。坚守在阵线上的,也逐渐将艺术商品化,比如青年演员的教育传承上,以前的老一辈艺术家们对晚辈的教授,都是倾尽心力、无私奉献。而如今,许多的艺术家们迎合这个商品社会,收取着昂贵的学费,从另一个侧面打击了一大批有望成才的年轻一代戏曲从业者的学习积极性。而今的青年演员的确没有了老一辈艺术家般的拼搏精神,因而在功底上着实很难超越前人,人才自然流失、断档。
2.无所不在的传媒对传统戏曲的影响
人类社会经过漫长发展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电子传媒成为这个时代重要的传播媒介。广播以其明快、简捷的特点,将电波传递到几乎世界的每个角落;电视所塑造的“图景世界”已经成为现在绝大多数人了解社会的途径;互联网的出现,更使得信息传播没有障碍,实现了信息共享,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在这样一个“媒介深入到你生活每一处”的环境下,我们已经能感受到著名传播学家麦克卢汉所讲的,“媒介是人的延伸,传播媒介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信息社会的到来、电子传播传媒的普及,受众已经习惯了借助媒介了解外界环境的变化,感知媒介信息来判断对自己的影响来做出决定。大众媒介的信息载体包含文字、声音、画面、图像等,图文并茂的信息展现方式,吸引着受众对媒体形成依赖来以满足了解更多信息的需求,人们心甘情愿地将传播媒介对信息加工选择重构后形成的“拟态环境”作为自己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和自身行为的重要参照体系。无所不在的大众传媒已形成一种压倒性的强势,使传统戏曲在其面前不得不做出妥协的姿态,一场类似没落贵族和平民爆发户之间的碰撞戏剧性地展开了。那么在这场前所未有的互动当中,传统戏曲能否借大众传媒的力量重新赢得大众的青睐?传媒在选择戏曲的同时是否也对其进行了改造和影响呢?
二、传统戏曲借助电子媒介发展的可能性
传播学中最简单的传播方式到最复杂的传播方式,各种模式当中,传者和受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大众传播是这样,戏曲传播中同样如此,戏曲作为一种文艺表现形式,其演出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传播的过程,演员的舞台演出就是传者,戏曲的台下观众们就是受者。那么当戏曲在电视等电子媒体中表现的时候,演员是否和观众割裂开来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演员照演,观众照看,传、受链条并没有被割断。然而深究之,当电子传媒横亘在演员和观众之间的时候,情况发生了改变。我们还是会发现其传播本质发生了变化。“不同的艺术媒介决定不同的艺术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媒介即形式。”演员与观众的相互关系,“这是一种活人和活人之间的直接交流,他们之间好像魔术般的、神秘莫测的交流给了戏剧一种特殊的品格。”的确,亲临戏曲演出现场观看演员的表演时,身临其境的体验对戏曲来说是灵魂式体验,是戏曲演出的灵魂。观众的被带入情境和演员的演出实力是不可分割的。这种所谓“场的效应”,是戏曲借助任何电子介质无法企及的的。可以这样说,传媒在目前建构“拟态环境”的能力上,还无法创造出能取代“这条往返巡回的线路”的其他产物。当然这并不是在绝对否定诸如电视戏曲或者其他一些通过电子传媒来展现戏曲魅力的新艺术形式,从根本上说,观众通过电子传媒所接触到的传统戏曲并非真正在剧场所观看到的,通过电子传媒再现的戏曲,其魅力被削弱了一大半。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年轻人进电影院看节奏更慢的文艺片逐渐成为一种高品位的时尚。为什么进戏院看戏反倒是慢节奏,“不适合”节奏了呢?原因就在于戏曲本身与传递给年轻人的媒介在形式上不符,即参照系不同。本因由人对人的直接传递,变成由机器介入的人机传递,因此会出现这样的偏差。利用电子传媒的.传播能力,在推广戏曲自身的能力上绝对比传统的舞台模式要来的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传统戏曲必须通过传媒宣传自身,但是传播的内容和着眼点需要有所抉择。传媒仅仅只能是宣传戏曲的一个窗口和平台,帮助戏曲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开拓市场,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剧场,观看戏曲演,感受戏曲艺术带来的魅力和震撼。
三、传统戏曲与电子媒介的良性互动
尽管戏曲与电视等当今的大众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合适,然而作为两种文化,出现互动融汇是再所难免的。戏曲始终在意识到自己处于弱势的情况下,而媒体始终在强调自己的优势,因而双方的“结合”总显得不那么“情投意合”。早在1908年,上海东方百代唱片公司成立,当时录音的有著名京剧演员谭鑫培、张毓庭、刘鸿生等,后来又录了京剧四大名旦的节目以及一些地方戏,中国录制的第一张戏曲唱片《坐宫》当时用唱片听京戏是一种时尚。1905年中国第一部电影《定军山》正是与国粹京剧相结合,一代名伶谭鑫培也就成为了我国第一位涉足影坛的表演艺术家。《定军山》在中国电影史上的显赫地位绝对是独一无二的。到了2004年,内地唱片业风云人物宋柯及其公司“太合麦田”发行了梅葆玖演唱的《太真外传》和《贵妃醉酒》,在伴奏上更采用了西洋管弦乐和民族大乐团相结合的方式。如今,传统戏曲借助多媒体技术进行创新吸引更多年轻人,是传统文化和大众媒介融合的结果。但是,我们深究这种尝试,从某种层面上可以说只是属于传媒的一部分,而非戏曲的一部分了。戏曲拿什么来吸引传媒呢?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即白先勇策划的青春靓丽版昆剧《牡丹亭》的成功。整出戏唱还是原来的唱、作还是原来的作,许多人物表演还远不及老一辈的艺术家。舞美设计、剧本改编等虽然都有创新变化,但其实国内有不少戏也在这方面下了工夫却未见成功,而这基本上还是“新瓶装旧酒”的白版《牡丹亭》,为何脱颖而出获得成功?关键还是利用了媒体的“新闻亮点”。为什么媒体就愿意炒作青春版呢?说到底,还是因为青春版符合了传媒的要求:白先勇的名气,加上该剧在改编后突出青年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有年轻美丽的青年演员担当主角。所有一切都在向传媒非常主要的一个受众群——青少年群体招手!于是双方一拍即合,成就了一段美妙的姻缘。因此,作为传统戏曲,必须找准自己的亮点,即找准自己的“新闻亮点”,这样才能获得传媒的青睐,或者说获得受传媒广泛影响的广大受众特别是年轻受众的青睐。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传媒的局限,炒红白先勇的《牡丹亭》并不能振兴整个戏曲事业,戏曲的繁荣需要全国戏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并创建更多宣传昆曲的平台。在扩大了宣传、开拓了市场之后,戏曲最终还是要有自身真真正正的作品质量和艺术魅力,才能收获丰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