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论文(精选12篇)
“Oooooolivia”投稿了12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论文
【摘要】论文通过对当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背景特征,形式特点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了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新模式、新见解,一是形成建―管―收全环节检测模式,即在强化自检,重定位三检基础上,增加验收检测的建管理模式。二是单列并提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计核改为动态绩效模式。
关键词: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新思路
1引言
中国铁路工程,尤其高速铁路已成“国家名片”,其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铁路事业成败,国家形象。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工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如隧道衬砌空洞、调宽,路基下沉、桥梁桩基缺陷等问题。如何保障质量检测作用的切实发挥,除了提高人员、装备技术水平外,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思路。
2当前铁路建设工程的先天特征
探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首先需要明确重点管理对象,尤其是明确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应重点管控的环节。在此,我们先论述当前铁路建设工程的一些先天特点及内在要求,见表1。从建设工程生命周期而言,需要重点关注的阶段有勘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运营维护阶段。
2.1勘测设计的先天特征
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的首要特点是:线路通行环境越来越复杂,施工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建设中的郑万高铁、川藏铁路等,都是穿越高风险、地质极复杂地段,断裂破碎带、岩溶、瓦斯、地下暗河、活动断裂、高地应力岩爆等,对桥梁桩基、隧道衬砌施工技术措施与水平提出了极高挑战与要求,这些问题也严重的制约了施工进度及质量。因此,勘测设计主要从线路走向、工程设计、投资规模等三方面对铁路建设及其质量产生影响。①线路走向确定了工程面临的工程地质环境,奠定了先天性地质挑战,决定了线路各种高风险、高困难、以及潜在质量挑战的必然。②工程设计环节即考虑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来克服地质、施工、管理挑战,但措施是否能够全面实现,取决于技术发展水平与工程投入。③此外,铁路建设投资大小,直接决定着工程措施强劲与否,决定着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模投入。当前环境下,大多简单的将地质风险、工程设计风险全面压缩到施工方中标方案与承诺中,往往造成施工成本远远突破工程报价,从而造成必然的质量缺陷。统计信息显示,那些过严卡控投资规模、施工单位普遍亏损的线路,工程质量问题爆发率普遍高于其他线路。事实上,对于复杂的地质环境,苛刻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工程进度与质量必须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2.2施工阶段的客观影响
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程进度;直接施工成本;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等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进度有严格的卡控要求,一般都会要求提前开通。为确保施工进度,从管理角度而言,往往会出现“强调了进度,疏忽了安全与质量”;从成本角度而言,突击资源投入,客观上造成资源利用率低、乃至资源浪费,增加了施工成本;高标准的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要求,使得各级建设单位额外投入增加,挤压了安全质量的资源投入。因此,在建设管理角度,应该充分尊重安全与质量,甚至将安全质量要求排在建设进度的前面。
2.3运营维护阶段
铁路工程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移交业主,由业主对口单位或部门接收。为工程顺利移交,在工程移交前要求对已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无明显安全质量问题。然而实际情况是,移交工程中诸如隐蔽性工程等,其是否有缺陷、是否合格,工务、供电等接收管理单位因职权、资金等限制,只能被动接收。增加接收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有其现实、客观、管理与技术必要。
3当前铁路工程质量检测特征
铁路工程建设在高速推进过程中,各级参建单位、各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多种形式的检测、抽查、监督管理方式[1],主要有:施工单位自检及自我巡查、第三方抽检、业主组织的各种抽查、现场见证或抽检、质监站或监督局监督检查、总公司或国家铁路局等国家部门组织的巡查。各层级组织的巡查、督察、抽查,大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频次低下,大多提前确定检测工点,往往造成发现问题较少。当前第三方检测,完整称呼为“独立第三方检测”。然而现状是,费用低廉,检测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施工单位配合情形,以致独立不独立。另外,自检与第三方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还停留在简单的单价与检测工作量计价方式。这造成检测单位只能通过压缩成本,来提高收益,没有增加投入,提高检测水平、提高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动力。突破该问题,可以通过增加检测单位检测结果考核绩效的增量方式来解决。具体即在当前检测费率基础上,加上发现确认问题的绩效部分,发现问题越多,确认问题越多,则检测单位获取的检测费用越多,从而激发检测单位发现问题、提报问题的内动力。
篇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新模式论文
通过前文分析论述,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要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水平与力度,必须在认识上充分重视,充分提高。以下几方面是突破点:①强化是施工单位自检。工程作为施工单位的产品,其合格与否,施工单位付有全部、首要责任,应有全面加强自控、自检。鼓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②重新定位第三方检测角色。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目前第三方检测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公开招投标过来的专业技术单位,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可以重新将第三方检测单位定位为建设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单位。③增加设备接收单位的交付检测。这突破了设计、建设管理的内部闭环,解决了交付闭合中可能隐藏的问题。同时也为掌握设备初始状态于质量,提供了很好的条件。④加强检测费用投入。工程设计中明确单列并提高检测费用,杜绝低价检测行为。⑤改变检测单位合同模式,建议考虑基本检测费用加绩效考核的方式。检测单位发现并得到确认问题越多,其提取的检测费用越高。激发检测单位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内动力。
5结语
本文对当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背景特征,形式特点等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建―管―收全环节检测模式,即在强化施工单位自检,重定位第三方检测单位为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技术支持团队基础上,增加设备接收单位的交付检测。使得从施工到管理到接收,完成管理通畅成环。建议设计环节单列、并明确提高检测费用,将检测费用从原来固定单价与费用基础上改善为基本检测费用加绩效考核方式。
【参考文献】
【1】刘鸿儒.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与优化研究[D].北京: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篇3:小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论文
小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论文
摘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得到全面提升,本文首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用进行分析,其次阐述其当前现状,最后研究质量检测的发展趋势,意在促进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用;现状;发展趋势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其工程质量不仅与人们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研究力度显得至关重要。而质量检测作为重要监督与控制手段,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及,尤其是在近几年,在检测技术不断迈向成熟的背景下,促使质量检测所占据的作用被逐渐凸显。基于此,本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给予全面分析。
1、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①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后,可以更好进行分项与分部等相关工作,使其质量验收具有科学性的特点,以实现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从而更好了解工程质量相关情况。②检测数据、报告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同时也是各参建方进行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关键,为更好发现问题有力保障,避免工程出现较大损失情况,以达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准确判断的目的。因为质量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与权威性,所以,对其进行合理应用能够更好处理社会纠纷。③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原材料和构配件等物质而言,其不仅是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只有认真做好质量检测工作,才能保证物质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作质量、安全问题,为更好投入使用奠定坚实基础。
2、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现状
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
由于检测行业的试验室正在逐步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由于有了行业上的优势,依托政府背景,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了优势,成为目前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机构。但是长期处在政策保护下,相比其他检测单位效率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自身竞争能力不强。这种情况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或多或少的在代替政府,行使一部分政府职能,例如区域性质的产品认证,抽检、建筑主体结构验收、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相信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下去。
2.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地域性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因此,检测市场是半开放的市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也可以说是半垄断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制度,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很难。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的相对独立性,按区域性设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是有他积极的一面。但是像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等新型检测项目,小型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根本做不了,一般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才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检测。另外,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尽合理,过去试验室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而且装备相对来说比较先进.现在是县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大力发展的好时期,目前正在发展壮大。
2.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技术及装备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建筑工程检测单位对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训等软件的大量投入,改变了过去低水平重复发展的历史,目前虽然政策导向成分高,但技术及装备门槛正在逐步提高,技术与装备已进入国际先进领域。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技术人员是进入不了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职能化、电脑化、机械化、无纸化办公、无损检测、远程遥控检测,互联网数据共享等现代检测技术已经取代了旧的检测技术。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趋势
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现状分析发现,其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更好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检测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点:①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意识,使其检测体制得到有效完善,确保建设工程的监测效率得到全面提升。②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力度,确保可以实现检测技术创新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先进技术、检测经验,以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③积极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避免出现技术人才匮乏情况,进而发挥检测人员的自身价值,为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提供保障。在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下,促使检测市场取得显著进步,并逐渐迈向开放,为了更好满足WTO世贸组织需求,需要将质量检测的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方向。而在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对于检测机构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并将市场化与国际化、社会化以及信息化当作工作核心,以保证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在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主要是以第三方机构形式存在,使其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几者之间呈现较为复杂的关系,既属于隶属关系的同时,还会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加之检测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定效力,因此,检测机构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确保自身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除此之外,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新型材料与节能材料需求不断进行开发和应用,所以,为了提升检测机构整体竞争力,实现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点,确保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应该对科学技术给予合理应用,并不断完善检测技术,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同时,还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实现管理系统、软件升级等操作,进而强化国际间合作,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促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
4、结束语
目前,伴随社会发展逐渐加快,促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取得显著进步,并已经迈向快速发展的时期。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分析发现,当前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之处,若要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得以生存,则应以长远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先进管理手段进行科学运用,以促进检测行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萍.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10):00184.
[2]潘俊彦.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研究[J].门窗,2015(4):182.
[3]毛春霞.小议怎样做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控制工作[J].中国电子商务,(10):244.
篇4:浅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浅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随着铁路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大规模的铁路建设目前正在各地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全国正在铁路建设的铁路重点工程达150条,总投资超过1.2万亿元.铁路建设投资已成为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力支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在整个社会经济铁路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主要针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作 者:常洛石 Chang Luoshi 作者单位: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54 刊 名:科学之友 英文刊名:FRIEND OF SCIENCE AMATEURS 年,卷(期): “”(11) 分类号:U29 关键词: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 控制 措施篇5:小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趋势论文
1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①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后,可以更好进行分项与分部等相关工作,使其质量验收具有科学性的特点,以实现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从而更好了解工程质量相关情况。②检测数据、报告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同时也是各参建方进行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关键,为更好发现问题有力保障,避免工程出现较大损失情况,以达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准确判断的目的。因为质量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与权威性,所以,对其进行合理应用能够更好处理社会纠纷。③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原材料和构配件等物质而言,其不仅是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只有认真做好质量检测工作,才能保证物质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作质量、安全问题,为更好投入使用奠定坚实基础。
篇6:小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趋势论文
2.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现状。由于检测行业的试验室正在逐步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由于有了行业上的优势,依托政府背景,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垄断检测任务的形式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了优势,成为目前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机构。但是长期处在政策保护下,相比其他检测单位效率较低,技术水平不高,自身竞争能力不强。这种情况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或多或少的在代替政府,行使一部分政府职能,例如区域性质的产品认证,抽检、建筑主体结构验收、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相信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下去。2.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地域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政策性较强的行业,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受政策导向直接影响。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和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本身就是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因此,检测市场是半开放的市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是一个政策导向性很强的行业,也可以说是半垄断行业.因此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制度,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外地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打入本地市场很难。另外工程质量检测本身需要大型的检测设备,并且样品的检测具有明确的实效性,因此从交通、成本、运作方便性考虑,检测工作跨地区开展具有难度,从而决定了各行政区域内的相对独立性,按区域性设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还是有他积极的一面。但是像建筑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等新型检测项目,小型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根本做不了,一般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才有能力承担这些项目的检测。另外,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尽合理,过去试验室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而且装备相对来说比较先进.现在是县级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大力发展的好时期,目前正在发展壮大。2.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技术及装备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建筑工程检测单位对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和技术培训等软件的大量投入,改变了过去低水平重复发展的历史,目前虽然政策导向成分高,但技术及装备门槛正在逐步提高,技术与装备已进入国际先进领域。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技术人员是进入不了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职能化、电脑化、机械化、无纸化办公、无损检测、远程遥控检测,互联网数据共享等现代检测技术已经取代了旧的检测技术。
篇7:小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发展趋势论文
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现状分析发现,其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更好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检测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点:①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意识,使其检测体制得到有效完善,确保建设工程的监测效率得到全面提升。②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力度,确保可以实现检测技术创新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借鉴西方相关先进技术、检测经验,以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③积极培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避免出现技术人才匮乏情况,进而发挥检测人员的自身价值,为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提供保障。在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下,促使检测市场取得显著进步,并逐渐迈向开放,为了更好满足WTO世贸组织需求,需要将质量检测的'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方向。而在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对于检测机构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并将市场化与国际化、社会化以及信息化当作工作核心,以保证建设工程更好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在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主要是以第三方机构形式存在,使其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几者之间呈现较为复杂的关系,既属于隶属关系的同时,还会存在一定利益关系,加之检测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定效力,因此,检测机构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确保自身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从而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除此之外,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新型材料与节能材料需求不断进行开发和应用,所以,为了提升检测机构整体竞争力,实现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点,确保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应该对科学技术给予合理应用,并不断完善检测技术,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同时,还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实现管理系统、软件升级等操作,进而强化国际间合作,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促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
4结束语
目前,伴随社会发展逐渐加快,促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取得显著进步,并已经迈向快速发展的时期。通过上文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分析发现,当前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之处,若要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得以生存,则应以长远的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先进管理手段进行科学运用,以促进检测行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萍.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10):00184.
[2]潘俊彦.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及现状研究[J].门窗,2015(4):182.
[3]毛春霞.小议怎样做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控制工作[J].中国电子商务,(10):244.
篇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篇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委托书
1.6发包方式: /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1.8工程内容:工程地质勘探、土工试验、抽水试验、声波孔、基坑边坡特殊样、地勘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中间成果报告, 年 月 日提交经审查通过的最终勘察报告。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参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①预算包干( );②以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需经发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结算( )方式计取收费。本合同未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的综合单价为 元/m,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在勘查人提交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 %;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预算总价的 %;竣工备案通过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余下的勘察费用。
4.2.3勘察过程中,如发包人书面通知勘察人委托任务变更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的,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如采用预算包干计价方式的,工作量变化在 %以内的,勘察总费用不予调整,工作量变化在 %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变化部分的勘察费;如采用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的,按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2.4在勘察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勘察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勘察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勘察人已就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勘察人同意按项目现场的现状进场进行勘察工作并自行安排勘察人的人员的工作、生活,如勘察中需要对项目现场的状况进行改善的,责任和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外,不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
5.2.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勘察期限延误责任均有勘察人自行承担。
5.2.4因勘察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采取补救责任外,勘察人应退还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5.2.5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6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应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7勘察人应保证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如勘察人或勘察人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5.2.8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
5.2.9勘察人提交给发包人的勘察资料,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应赔偿发
5.2.10勘察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如发包人因使用勘察人交付的勘察资料而遭受第三人的追索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
5.2.11勘察人应注意保护地下文物,发现文物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勘察人负责
5.2.1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按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勘察费。
6.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逾期在15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五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逾期在7日内的,每超过一日,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15日内的,每逾期一日,勘察人应按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勘察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勘察费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5勘察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施工配合,对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地勘报告不符合的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在地基验槽、基础验收时,履行验收职责。如勘察人未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勘察人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外,勘察人按预算总勘察费用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扣除。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7.1履约保证金
勘察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勘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勘察任务,发包人予以无息返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二份、勘察人二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年月日:
篇1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
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培训范围、培训内容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铁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和落实监理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签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责任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单位并提出改进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
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经考核合格、且与铁路专业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一)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四)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五十条监督人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监督资料,形成监督工作档案,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查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或者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者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可以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一)仅涉及1个单项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2个单项工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3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第七十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必要时,国家铁路局可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工程质量案件直接实施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法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七十三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
篇11:土建工程质量检测论文
1土建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测
1.1检测开始前回弹仪的选择
回弹法检测主要的原理就是通过回弹仪测量出混凝土表层硬度,进而推断出混凝土的强度,若回弹数偏大,那么就标明混凝土硬度强,进而其抗压强度也就很大。在选用回弹仪的过程中,应该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证的回弹仪。而在回弹仪正式使用前,还应该按照一定标准将回弹仪放在钢钻上完成率定,一般情况下率定平均值保持在78至82之间,温度也唯有处于-4℃至40℃之间时才能够得出有效数据。
1.2检测过程中的有关方法
通过回弹法的应用,不但能够很好的完成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同时还可以批量完成检测工作。针对相同的生产工艺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确保原材料、成型工艺、配合比及养护条件等具有一致性,在超过10件同类构件当中任意抽检的数量都应该大于同类构件总量的30%。
1.3检测工作结束之后整理出评定结果
努力选择地方测强曲线来求得混凝土强度数值的换算表,这主要是由于它比国家制定的回弹检测方法测强曲线更贴近区域内的实际状况,同时它也切实考虑到地区当中独有的自然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特性以及养护工艺,相比于传统测强曲线的所测结果,它和混凝土实际强度更加接近。
2土建工程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的检测
在土建工程结构实体中,其钢筋的准确位置一般是通过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来表示。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对于结构持久性以及受力性有着极大的影响。钢筋虽然在隐蔽施工前已经得到检验,然而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考虑到材料运送、摆放,混凝土振捣,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土建工程中钢筋的位置和评价时的位置不一致,而且因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使其位置变化的幅度也出现了相应变化,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影响着土建工程实体结构的安全性及其使用期限。在检测钢筋保护层及其间距时,检测的主要目标是板类构件和梁类构件的竖向受力钢筋,检测方式通常使用局部破损或者非破损的方式,在正式检测之前,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及仪器应实施必要的校对及检定,而且检测操作过程需要充分达到有关操作要求,唯有如此检测的结果才能够保证既真实又可靠。通常情况下,土建过程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在实施厚度检测时可以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中板类构件的误差应控制在-5毫米至8毫米之间。
3土建工程现浇板厚度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所抽检的现浇板需要具有典型性,一般土建工程根据建筑总层数的50%进行抽查,每一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应低于一个检验批,每一检验批随机选择也不能低于3块板。非住宅土建工程根据建筑在那个层数三层以下(包括三层),随机抽取不低于一个楼层,四到九层的建筑物,可随机抽取不低于两个楼层,而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该随机抽取不低于3块板,然后再进行检测。通常情况下,每一层现浇板的抽检数量都不能低于3块,并且每一块板材需要随机尺量4个点。
4土建工程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
在土建砌体工程当中,所使用的砂浆强度以及砌体垂直高度都是通过实体检验得出的主要指标。通常情况下,砌体实体检验应用回弹法以及贯入法来检测,砖混结构的工程项目根据不低于砌体总是的3%,而且也不能低于三个构件实施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在针对构件进行抽检的过程中,还应住店考虑楼层及其承重状况等等。
篇12:土建工程质量检测论文
土建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在进行质量验收时一份极为主要的质量管控材料,不能根据要求实施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是质量检测未达标且不能根据验收报告进行处理的项目决不可通过验收。土建工程各方若是对检测结果有疑问,可以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形式的复试要求,检测部门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复试。在复试的过程中,检测单位的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派遣代表到现场进行见证,有必要时还应该邀请质检和设计人员到场,并且要将复试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给要求复试的单位。若是对于复试结果还有异议,那么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利用对土建工程结构实体开展质量检测,能够以更加科学数据掌握工程质量的整体状况,而且还能及时了解建筑物在使用中所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从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6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土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已经开始成为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内容的研究和应用,给结构实体质量的验收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对土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能够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结构具有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在根本上确保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